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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自然资规规〔2023〕2号)-爱游戏app官网入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自然资规规〔2023〕2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自然资规规〔2023〕2号)

2023-10-20 10:36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武自然资规规〔202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价和确定、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市中心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中心城区各分局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处。

第四条 各成员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采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实施信用计分、评价以及信用修复处理等工作。

各成员部门应当落实安全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推送、披露全过程安全。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营维护,承担信用信息的录入、发布、报送、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管理对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历史信用等信息。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信息。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因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信息采取与“信用中国”“信用武汉”等信用平台数据共享和人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归集。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等信息需人工录入的,成员部门应当自信息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信用分级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等级分为四级:良好信用(a级)、一般信用(b级)、轻微失信(c级)、信用不良(d级)。

行政相对人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再单独评定信用等级,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等级实行信用周期记分管理,根据《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记分标准》(附件1)采取守信行为加分、失信行为扣分方式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评分。信用等级有效期为2年,以自然年计算。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有多个守信行为的,实行累计加分;有多个失信行为的,实行累计扣分。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分以100分为原始分,按照以下标准分级:

(一)信用记分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评定为a级;

(二)信用记分在50分以上(含50分)不到100分的,或一次性扣10分的,评定为b级;

(三)信用记分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或一次性扣20分的,评定为c级;

(四)一次性扣50分的,评定为d级。

第十三条 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认定,应以生效法律文书、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书为依据。

第四章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度;

(二)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实施b级约束措施;

(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四)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政府部门、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实施c级约束措施;

(二)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第五章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自然修复是指信用等级有效期届满后,失信行为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依申请修复是指行政相对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修复后,进行信用扣分补回。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成员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失信行为已依法进行纠正,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作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用承诺;

(三)失信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符合《“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规定的修复要求。

第二十条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提出修复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2);

(二)信用承诺书(附件3);

(三)涉及行政处罚的,需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成员部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附件4),并告知申请人。

同意修复的,成员部门应及时补回该失信行为所扣分数,不再将该失信行为作为记分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部门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不按规范审核信用信息、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分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新城区、开发区、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国土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武土资规规〔2019〕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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