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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违法案件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爱游戏app官网入口

【相关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违法案件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相关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违法案件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2020-05-25 14:35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05-2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05-25
有 效 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违法案件审理

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武自然资规发〔2020〕18号

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市局研究制定《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案件审理制度》、《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21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案件审理制度

为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的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案件以案审会议方式进行审理。

二、执法支队承办的案件,由市局负责案件审理。各区(分)局承办的违法案件,由各区(分)局负责案件审理。

三、市局案审会由市局分管负责人召集,执法支队承办,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市局相关处室、各队室负责人参加。市局分管负责人可视情委托支队负责人主持案审会,审理记录报市局分管负责人审签。

各区(分)局案审会由各区(分)局分管负责人召集,区(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案审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

(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二)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八)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

五、案审会根据审理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审理意见:

(一)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的,同意处理建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1)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2)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

(3)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4)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

(5)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6)程序不合法的;

(7)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自由裁理权标准的。

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理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并重新提请审理。

六、案件承办部门要求召开案审会议的,承办会议的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案审会。承办会议的部门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审理记录应当载明审理人员、参与讨论人员等人员身份情况,审理讨论记录和明确的审理意见,参会人员应在审理纪录上签字。

七、案件初次审理应在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人员提交《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之后、处理决定呈报之前进行。案件未经审理的,或者审理未通过的,不能做出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未进行法制审核的,不能进行案件审理。

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进行审理。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执法支队、各区(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各单位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的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

二、下列违法案件在提请案件审理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地上建筑物、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的;

(二)涉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

三、法制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的案件卷宗资料;

(二)《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情况,基本事实、责任认定、案件办理的建议及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2)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4)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5)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确凿;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7)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9)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五、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案件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法制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六、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对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办理部门报会审会议研究。

七、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根据审核内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依法依规应追究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八、执法支队、各区(分)局可以采取购买法律服务或者依托法律顾问提供协助的方式,配合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自然资规发〔2020〕18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违法案件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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