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清单】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事项清单】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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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有 效 性 | 无 |
行政许可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 环节 | 执法事项 | 记录 事项 | 记录 部门 | 记录人 | 记录 场所 | 记录起止时间 | 记录内容 | 记录 载体 |
1 | 行政许可 | 受理环节 | 受理 | 行政许可受理情况 |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行政执法人员 |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 从接受受理材料至离开受理场所 | 应记录申请登记、申报材料提交以及受理情况,做好申请表、申请报告、申报材料、受理通知等记录工作 | 文字记录 |
2 | 行政许可 | 审查决定环节 | 公示公告记录 | 公示公告记录情况 |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行政执法人员 | 项目公示现场 | 从公示开始至公示结束 | 应记录公示公告时间、地点,发布人员姓名、职务,单位。公示公告采用现场方式的,应采用拍照等方式记录;采用报纸等媒体方式的,应记录登载情况;采用网站等在线方式的,应对公告页面截图记录。公示公告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情况应记录反馈人姓名、反馈时间、意见内容等。 | 文字和音像相结合 |
3 | 行政许可 | 审查决定环节 | 听证 | 听证情况 |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行政执法人员 | 听证会现场 | 从听证会开始至听证会结束 | 应记录听证告知情况、参与听证人员姓名、职务、听证时间、地点,代表意见等。 | 文字和音像相结合 |
4 | 行政许可 | 送达环节 | 文书送达 | 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文书情况 |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行政执法人员 | 文书送达场所 | 从文书送达至文书送达结束 | 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 文字或音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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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环节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部门 | 记录人 | 记录场所 | 记录起止时间 |
1 | 行政检查 | 首次会议 | 实施检查 | 介绍检查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人员 | 检查现场 | 从进入检查现场至离开 |
2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情况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人员 | 检查现场 | 从进入检查现场至离开 |
3 | 行政检查 | 末次会议 | 实施检查 | 通报检查结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人员 | 检查现场 | 从进入检查现场至离开 |
行政处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记录类型 | 依据 | 注意事项 | 记录存储规定 | 提交 部门 | 检查 场所 |
1 | 行政处罚 | 动态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 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规划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7〕176号 |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 日常存储保管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 执法支队 | 全过程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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