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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爱游戏app官网入口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2021-08-30 17:49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1-08-3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8-30
有 效 性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我局起草了《武汉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 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13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意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1. 联系人及电话:刘力 027-82417279

2. 电子邮箱:165577368@qq.com



汉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及字复制件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过程和资料来源的数据记录。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

不动产权利人及其委托律师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网上查询端口、在市、区不动产登记场所设置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专线的单位应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 查询人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端口、自助查询端口或市、区人工查询窗口等方式,查询全市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第九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应到市、区不动产登记档案保管的登记部门查询。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复制件,确有需求和必要的,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第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见附件1)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二条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援助公函。涉及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还应当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律师持法院调查令申请查询的,除提交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的调查令。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应当在有效期内,查询、复制范围由调查令确定。

第十三条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附件3):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查询告知书应加盖“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不动产登记部门应留存不予查询告知书和申请查询资料复印件,原件退回给查询人。

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不动产登记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记录》(附件4)。记录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

第三章 权利人查询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人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第十八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第十九条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诉讼、仲裁当事人、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依法提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传票、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四条婚姻存续期间查询偶名下动产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材料,还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等夫妻关系证明,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利害关系人查询的规定;可提交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第三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规定。

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第五章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查询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执行公务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也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与执行公务有关的不动产登记登记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需提交查询申请书、载明查询原由的单位介绍信或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人员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拟查询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以公函形式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应当在来函中注明查询目的、查询事项以及执行公务有关的文件依据,并提供明确的索引信息。

第二十九条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查询与仲裁案件或公证事项有关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时需提交查询申请书、载明查询事项的介绍信、与仲裁案件或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件依据,并提供明确的索引信息。

第三十条因适龄学生划片入学需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有查询需求的学校提交查询申请书、学校介绍信、片区范围内适龄学生的父母身份证明,及其签名授权查询动产登记信息的表册、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办理单位福利房有关业务需查询单位职工下不动产结果,需提供查询申请书、载明查询事项的单位介绍信、职工身份证明及其签名授权查询动产登记信息的表册、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因土地、房屋征收需查询征收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需提交查询申请书、集体土地征收公告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注明查询索引条件的介绍信、查询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

第三十三条统一规范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式样,网上查询与窗口人工查询结果证明一致,具有同等律效力。不同类型的查询结果证明见附件5-14。

第三十四条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复制纸质资料或数字复制件的应加盖“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出具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的证明附有查验真伪的二维码,不加盖查询章。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获取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只能按查询申请书载明的目的使用,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严禁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严禁查询人伪造公函或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违反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查询。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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