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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示-爱游戏app官网入口

《武汉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示

《武汉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示

2023-09-19 16:09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3-09-1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9-19
有 效 性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整体空间环境品质,推进城市设计方法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全面运用,强化重点地区精细化设计管理,我局起草了《武汉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示日期:2023年919—2023年1018

二、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武汉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1.电话:13554291781 027-82700047 

2.电子邮箱:3950742@qq.com

联系人:姜涛


武汉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升本市整体空间环境品质,推进城市设计方法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全面运用,强化重点地区精细化设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文)、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td/t 1065-2021)、《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规划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武发〔202218号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以及审查审批、实施、评估和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原则) 本市城市设计应以人为本,积极运用形态组织和环境营造方法,促进建筑设计与景观、交通、市政等设计的协调,提升滨水临山公共空间设计品质,突出武汉地域文化和生态特色,精用资源,提炼管控,持续提升公众对国土空间的认知、审美和使用体验。

第四条(类型) 城市设计是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本市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三种类型。

总体城市设计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总体城市设计。

专项城市设计分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中的专项城市设计、独立编制的特定要素专项城市设计。

详细城市设计分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的详细城市设计、独立编制的详细城市设计。

第五条(总体城市设计)编制或修编市级、区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同步开展总体城市设计,明确全域空间特色定位、空间形态格局、公共空间系统、景观框架系统、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等刚性和弹性设计管控引导。总体城市设计成果内容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按总体规划要求上报审批。

中心城区、新城区(开发区)的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原则上分别在市级、区级总体城市设计中划定,确需单独划定或调整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的,由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报市规委会审查同意。

第六条(详细城市设计) 编制或修编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同步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城镇开发边界内,应明确街区及重点地块的公共空间与建筑关系、建筑形态、功能配比、地下空间、交通组织、景观环境等要素的刚性和弹性设计管控引导。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生态和农业等主导功能地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地区,应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村”协调的大地景观、聚落形态、特色民居、基础设施等设计,明确各类自然和人工要素的刚性和弹性设计管控引导。详细设计成果内容作为详细规划的专章和专门图则,按详细规划要求上报审批。

独立编制的详细城市设计一般包括重点控制区整体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地段城市设计、一般地区地段城市设计。确需单独开展详细城市设计编制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原则上独立编制整体城市设计,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联合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将有关建议统筹纳入详细规划管控引导要求。

(二)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区人民政府可进一步组织编制地段城市设计,作为支撑规划选址、规划准入、土地供应、规划方案审查的决策参考,成果内容纳入规划论证。重点控制区的地段城市设计应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同意,一般地区的地段城市设计应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三)整体城市设计原则上以完整重点控制区为编制范围,地段城市设计原则上以实施地块所在完整街区、完整功能景观单元为编制范围,落实并细化整体城市设计管控要求。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另行发布技术导则,明确整体城市设计、地段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和成果形式。

第七条(专项城市设计)编制或修编风景名胜区、交通、历史、地下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生态修复等专项规划,应同步开展专项城市设计,明确重大设施、特色资源与景观环境协调、与公共空间系统整合等方面的刚性和弹性设计管控引导。专项城市设计成果内容作为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相应专项规划要求上报审批,并与详细城市设计做好衔接。

涉及视线通廊、街道空间、岸线空间、建筑色彩材质等特定要素的专项城市设计,可由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联合城建、交通、园林、水务、文化、房管、城管等部门独立组织编制,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成果内容应及时转化为指导设计、建设和管理的通则性规定或技术导则发布实施。

第八条(公众参与) 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的城市设计鼓励采取方案征集、设计竞赛等方式,择优确定设计团队与设计方案。

第九条(实施) 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将城市设计管控引导要求纳入规划条件,重点控制区宜实施带“城市设计图则”挂牌供地,推进重点功能区公建类项目带“规划方案”供地。建筑、交通、市政、景观等方案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管控要求。

第十条(信息化) 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建立从城市设计成果、规划设计条件到项目工程方案设计的全流程数据库,及时将审查同意、批准后的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范围和城市设计编制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积极采用新技术建立城市设计审查辅助决策系统,为规范效、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修改) 修改城市设计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刚性管控内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修改城市设计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控内容的,按《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武政规〔202111号)规划变更相关要求执行。修改独立编制城市设计刚性管控内容的,应报原审查机关重新批准。

第十二条(评估)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适时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和实施工作情况的评估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名词解释:

1、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是对城市结构框架有重要影响、对城市功能有特殊重要价值、能集中反映城市文化与风貌特色、需通过精细化设计手段打造具有更高品质的地区,主要包括:(1)本市重点功能区;(2)重要公共活动中心;(3)重要滨水临山地区;(4)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或传统特色街区;(5)交通枢纽或重大基础设施地区、重要街道。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以外地区为一般地区。

2、重点功能区:本市承载着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引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区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武政〔2014〕47号)提出二七沿江商务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汉正街中央服务区、四新会展商务区、武昌滨江商务区、青山滨江商务区、杨春湖商务区等7个重点功能区,以及汉江湾片、归元寺片、华中金融城楚河汉街片、天兴洲片等4个其他功能区。重点功能区是本市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的一种。

3、整体城市设计:衔接控规导则的详细城市设计,管控深度到街区,针对重点控制区编制,设计范围一般为几个平方公里。

4、地段城市设计:衔接控规细则的详细城市设计,管控深度到地块设计范围一般为几个公顷到几十个公顷。

5、街区:由城市主次干道或支路围合而成的区域,是城市设计的基本空间单元,街区一般边长70-150米,面积1-4公顷。

6、功能景观单元:一般结合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主体功能区片、总体城市设计的城市特色功能载体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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