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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标准化模板》的通知-爱游戏app官网入口

关于印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标准化模板》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标准化模板》的通知

2020-08-10 16:55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08-1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08-10
有 效 性

机关各处室、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应新《条例》要求,结合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相关内容,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标准化模板》组织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0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施办法

(2020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规定及要求,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工作要求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对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公开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组织及部门职责

第五条 工作组织 加强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处室、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为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信息中心,由局办公(信访处)室归口管理。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局公开办具体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及工作年度报告等;受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信息对社会查询;维护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办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开展上级机关绩效评估检查工作;协助局办公室(信访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组织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培训、会议等;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

(二)局办公室(信访处)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门户网站、局官方政务微信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责组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信访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部门年度预算和决算等财务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审计信息及审计整改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

(五)行政审批处负责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流程以及政务服务的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六)机关党委负责政府信息的新闻媒体发布工作。

(七)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员招录(聘)等人事信息公开。

(八)调查修复处负责组织测绘、地矿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负责测绘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九)确权登记处负责不动产确权登记、测绘,权属调查等相关政策文件信息公开。

(十)土地利用处负责土地利用相关政策文件信息公开,负责基准地价、土地储备计划、供应计划、闲置土地、出让合同等信息公开。

(十一)空间规划处负责组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政府信息公开。

(十二)交通市政处负责交通市政类专项规划、年度计划、规划许可等政府信息公开。

(十三)用地规划处负责除市政项目外的规划许可、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等信息公开。

(十四)建筑与城市设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方案总平面等与其职能相关的信息公开。

(十五)资源保护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文件信息公开,负责征地信息、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等与其职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管理。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的原则,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与其职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

第七条 区(分)局相关要求 各区(分)局办公室为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条件允许的可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公开主体及范围

第八条 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协调一致,通过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系统先行查询,避免出现处室(单位)之间公开答复不一致的情况。

第九条 公开内容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其中应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重大行政决策信息;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以及文件解读信息;

(三)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结果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四)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建议提案办理情况信息;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主要包括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七)征地管理政策及土地征收信息;

(八)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事项意见征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严禁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开渠道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渠道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二)局门户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

(四)规划展示馆及市民之家办事大厅;

(五)项目现场悬挂公告牌;

(六)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开渠道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时限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指南、目录及年报 各单位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爱游戏官网登录入口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单位应每年编制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及信息公开年度统计表,并按要求时限对外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公开申请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若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或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予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申请渠道 市局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窗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门户网站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和网上申请渠道。局属系统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接收点,区(分)门户网站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或网上申请渠道。

第十六条 审查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爱游戏官网登录入口的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七条 补正告知 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现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现场予以指导。

第十八条 现场答复 申请人经窗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够通过档案信息查询等方式当场公开的,可按照局档案查询利用相关办法当场公开。

第十九条 期限及时间计算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条 申请件转办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的原则,由局公开办提出分转意见,局办公室审核,签转至各处室(单位)答复。

处室(单位)对分件存在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局公开办提出异议,报经信息公开分管局领导重新签转,逾期视为接收转办。

第二十一条 公开答复 各处室(单位)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对于申请内容较多,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处室(单位)可共同办理答复,也可根据各自内容分别出具答复书。办理公开答复可参考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中《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规范》(附后)。

第二十二条 文书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形式和内容应规范,包含抬头、编号、落款、日期、印章等要素,依据的条例条款要求说明理由,载明救济渠道等,详见《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标准化模板》。

第二十三条 审查及签发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由各处室(单位)负责人签批,局公开办对答复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查,并程序性签发。对于情况复杂,存在法律纠纷等情况,应报各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签审;情况特别复杂的,部门意见协调不一致,局办公室(信访处)组织相关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 资料留存 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申请人的要求送达答复文书,并做好送达记录,保存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在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局公开办,局公开办应做好登记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相关复议诉讼办理 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处室、区(分)局或局属事业单位为信息公开复议答复和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主体。多个处室(单位)共同答复的,相关复议诉讼按照局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相关办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考核 局办公室(信访处)负责对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定期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各处室(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预算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参照执行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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