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土资规规〔2016〕3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72577330x/2023-32725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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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6-03-31 |
文 号 | 武土资规规〔2016〕3号 | 发布日期 | 2016-03-31 |
有 效 性 | 废止 |
各区(分)局、局属相关事业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武汉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并予印发,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3月31日
武汉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我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督促各区(分)局限期按要求查办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及领导批转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六)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四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12336举报电话、群众举报、上级部门转办、领导批办、媒体反映、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踏勘和其他形式举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或案件线索。
相关业务部门发现案件或案件线索并认为应当挂牌督办时,填写《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对多种渠道获取的案件或案件线索进行筛选、核查,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审核,认为应当挂牌督办时,填写《挂牌督办案件呈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局综合业务例会审议决定。
(二)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将挂牌督办的案件向所在区(分)局下达《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责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查处挂牌督办的违法违规案件。相关区(分)局应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违法违规主体、违法违规事实等进行核查。核查意见经相关区(分)局以文件形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后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于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经市局同意后实施。
对于各区(分)局提出的异议,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审核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三)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向各区(分)局下达当日,抄送相关区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挂牌督办案件情况。各区(分)局自接到《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由各区(分)局负责落实,落实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应督促各区(分)局,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规划主任督察可以督促区级人民政府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令限期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令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定义务;
(四)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第七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重大或复杂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的,由各区(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第八条 挂牌督办期间,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区(分)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二)暂缓受理、办理与违法违规主体有关的他项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三)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四)暂缓受理、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规划主任督察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第九条 相关区(分)局未按时完成查处任务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以直接进行查处,同时对该区(分)局进行通报批评;对挂牌督办的案件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挂牌督办案件处理到位后,各区(分)局要在7日内,将对人、对事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及相关案件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实施的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影响,商请市监察局或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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