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土资规规〔2017〕1号 市国土规划局关于简化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通知
索 引 号 | 72577330x/2023-32726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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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7-03-31 |
文 号 | 武土资规规〔2017〕1号 | 发布日期 | 2017-03-31 |
有 效 性 | 失效 |
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精简流程、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更好地为商业银行批量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服务,现就简化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原则
按照自愿原则,简化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以下简称“期转现”手续),将“分次申请、分别登记”简化为“一并申请、自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结果采取“自助获取、按需领证”方式办理。简化商业银行和群众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二、服务范围及地点
中心城区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由市民之家窗口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区政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受理,“期转现”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区政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受理。开发区、新城区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期转现”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受理。
三、服务内容
(一)调整优化“期转现”办理程序
1.商业银行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时,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根据自愿原则,可一并提交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明确“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申请自动转为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约定的抵押物面积、座落等内容,以不动产转移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核发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
2.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对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商业银行不再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即“期转现”申请)、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等“期转现”申请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核实后,直接提取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信息,将商业银行已办理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同步登簿转为抵押权首次登记,并将抵押权首次登记信息注记在《不动产权证书》上。
3.自动“期转现”的抵押权首次登记,按照“规范登簿、自助获取、按需发证”的原则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购房人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将抵押登记信息同步登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抵押首次登记信息由商业银行通过不动产抵押登记结果查询系统自助获取,原则上不再颁发抵押权首次登记证明。核发的原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自动失效,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再行对原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商业银行需要取得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持书面领证申请、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领取。原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回注销。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相关事宜
自愿一并申请“期转现”的,按照“一并申请、一并收费”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时,一并收取抵押权首次登记费。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市国土规划信息中心负责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进度及登记结果查询系统开发,保障商业银行实时查询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及“期转现”登记的工作进度及相关登记结果信息。
(二)完善档案管理。商业银行在市民之家窗口一并申请的“期转现”登记事项,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数据扫描上传及档案整理工作。
(三)加强保密管理。各类商业银行应签订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协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规划信息中心负责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四)商业银行已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提交自愿办理“期转现”申请后,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不动产登记启动之前办理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商业银行自愿办理“期转现”申请的,持《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等申请资料,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完成“落宗”后,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填写式样;
2.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7年3月31日
附件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预告登记、期转现登记)
收件 | 编号 | 收件人 | 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 | |||||||||||||||||||||||||||||||||||||||||||||||||||||||||||||||||||||||||||||||||||||||||||||||||||||||||
日期 | ||||||||||||||||||||||||||||||||||||||||||||||||||||||||||||||||||||||||||||||||||||||||||||||||||||||||||||
申请 登记 事由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其他 | ||||||||||||||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其他 | |||||||||||||||
申请人情况 | 登记申请人 | ||||||||||||||
权利人姓名 (名称) | 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联系电话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贷款银行的规范全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提示:必填 | ★★提示:必填 | (★★提示:有代理的填写,无代理填写“/”)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 | ||||||||||||||
通讯地址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银行法人的名字 | 联系电话 | ★★提示:填写办公电话 | ||||||||||||
登记申请人 | |||||||||||||||
义务人姓名 (名称) | 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联系电话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抵押人姓名 | 身份证 | ★★提示:必填 | ★★提示:必填 | (★★提示:有代理的填,无代理划“/”) | |||||||||||
共有情况 |
(★★提示:按份共有份额按比例填写,如:甲30%、乙70%) | ||||||||||||||
通讯地址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不 动 产 情 况 | 坐落 | (★★提示:填写购房合同中记载的房屋地址) | ||||||
不动产单元号 | ★★提示:暂不填写 | 不动产类型 | 土地、房屋 | |||||
土地面积 | ★★提示:暂不填写 | 土地用途 | ★★提示:暂不填写 | |||||
建(构)筑物面积 | 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 | 建(构)筑物用途 | 购房合同中的房屋用途 | |||||
构筑物类型 | / | 林种 | / | |||||
原不动产权属 证书号 | ★★提示:暂不填写 | |||||||
抵押 情况 |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 抵押合同中的抵押金额 |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 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 (★★提示:填写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 ||||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 ★★提示:在建建筑物抵押填写,其他划“/” | |||||||
地役权情况 | 需役地坐落 | (★★提示:有地役权的填写,无地役权的填写/) | ||||||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需役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
登记原因及证明 | 登记原因 | □买卖□互换□继承□受遗赠□赠与 □离婚析产√抵押□名称(地址、用途)变更□遗失补发 □破损换证□出让□划拨□国家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国家授权经营□其他 | ||||||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 1.抵押合同 | |||||||
2.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等) | ||||||||
3. | ||||||||
4. | ||||||||
5. | ||||||||
6. | ||||||||
申请分别持证 | □是√否 | |||||||
备注 |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申请自动转为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约定的抵押物面积、座落等内容,以不动产转移登记为准。 □是□否(★★提示:申请人依申请自愿选择勾选) | |||||||
本申请人对上述填写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提示:请抵押权人、抵押人(代理人)签章(签字、按手印)。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
附件2:
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局:
兹位于的不动产现申请□抵押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其他 (可单选或多选),特授权委托如下:
委托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编号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受托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编号 | 联系电话 | 受托事项 |
□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仅代为申请登记 □仅代为领取权证 | ||||
□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仅代为申请登记 □仅代为领取权证 | ||||
□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仅代为申请登记 □仅代为领取权证 | ||||
代理期限 | □1、从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2、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 |||
郑重承诺书 1.以上内容委托双方已详细阅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委托双方保证所签订的委托内容以及办理登记所提交的申请表、证照、合同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委托双方自行承担。 3.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