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土资规规〔2017〕3号 市国土规划局关于下发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72577330x/2023-32727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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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7-11-15 |
文 号 | 武土资规规〔2017〕3号 | 发布日期 | 2017-11-15 |
有 效 性 | 失效 |
各区(分)局,市执法支队:
《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已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并予以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
准(试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标准 | |
非 法 占 地 |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 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自行纠正,恢复土地原状的。 | 以教育为主,书面检讨承诺后,不予处罚。 |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财政资金投资的铁路交通设施用地、公路交通设施用地、水路交通设施用地、民用机场设施用地涉及的非法占地案件。 | 主罚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罚款标准统一为每平方米5元。 | ||
保障性住房项目、农村村民还建住房项目,以及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涉及的非法占地案件。 | 主罚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罚款标准统一为每平方米10元。 | ||
以上项目外其他项目非法占地案件。 | 主罚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罚款标准统一为每平方米30元。 |
*本文中表述各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项目目录》中大类,特殊说明的除外。具体小类详见《划拨用地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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