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2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72577330x/2022-19905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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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3-23 |
文 号 | 武政规〔2022〕3号 | 发布日期 | 2022-03-3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研究,现将该《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补偿范围为武汉市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中农用地、未利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
二、本标准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苗木价格、农产品价格等制定,为武汉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基准。
三、本标准由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两个部分构成。地上附着物涉及17项,包括大棚、粪坑、水井、晾晒场、仓房、看护房、沟渠、农村道路、硬化池塘等;青苗涉及26项,包括蔬菜作物、粮食作物、油料作物、乔木林、竹林、灌木、苗圃、疏林地、未成林地、鱼类等。
四、因品种、品质、规格等导致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本标准未列入的项目,可采取协商定价或者市场评估等方式确定相应补偿价格。
五、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辖区或者项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六、在本标准实施之前,已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照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武汉市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注:1.温室大棚等补偿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2.水井补偿价格按照深度3米计算,深度有变化的,可适当增减;
3.农村道路(碎石路、水泥混凝土路、石灰煤渣路)补偿价格按照路面厚度20厘米计算,厚度有变化的,可适当增减;
4.硬化池塘补偿价格为补偿池塘建设费用,不含池塘养殖物补偿费。
二、青苗补偿标准
注:1.青苗补偿价格不含设施补偿和地租损失补偿;
2.对于间作套种的,按照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予以补偿;
3.此标准所指蔬菜作物为露地蔬菜,大棚种植的蔬菜作物补偿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4.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5.苗圃类、疏林地和未成林地类的树木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栽费用和三年管护费,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6.乔木林、竹林类的树木补偿价格为购买价,涉及移栽的,用地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移栽费和三年管护费;
7.以盆、钵等种植的花卉、苗木不予补偿,可酌情按照市场价格补偿搬运费;
8.果树、茶园、桑园等经济作物涉及园地建设费用等投产成本的,各地价格差异较大,可采取协商定价或者市场评估等方式确定相应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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