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自然资规规[2023] 3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72577330x/2023-32411 | 分 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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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1 |
文 号 | 武自然资规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 | 2023-11-23 |
有 效 性 | 有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规范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1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适用综述
(一)本基准针对我市土地、规划、矿产、测绘领域行政执法中的高发频发处罚事项进行细化,其余少发罕发事项统一按照省级裁量标准执行。
(二)对2021年9月1日前发生的土地类违法行为,且在2021年9月1日后违法用地面积未扩大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三)规划类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免于处罚的,按本基准执行;土地类、矿产类、测绘类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免于处罚的,按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情形清单》(鄂自然资规〔2022〕2号)执行;涉及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鄂自然资规〔2022〕3号)执行。
(四)2021年3月11日施行的《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不再使用。
(五)本基准中的“日”指自然日。
(六)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 2023年11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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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https://zrzyhgh.wuhan.gov.cn/zwgk_18/zcfgyjd/zcjd/202311/t20231124_23065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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