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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爱游戏app官网入口

【解读】《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解读】《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2023-11-24 10:00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3-11-2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11-24
有 效 性

为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本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9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土地类违法案件的罚金进行了大幅提升,比如非法占地的罚款金额由从前的5-30元/平上涨到100—1000元/平。2023年7月,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鄂自然资规〔2023〕1号)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调整。为此,为将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省级基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研究起草了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该基准分为两大部分,涵盖土地、规划、测绘、矿产四大行政处罚领域。

(一)第一部分为“适用综述”。6条,分别对基准的适用范围、新旧法律适用规则、特殊处罚情形进行了规定。同时,为避免基层执法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混淆,明确废止了旧版《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二)第二部分为“裁量基准”。14条,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领域如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设计、非法采矿、非法测绘、问题地图等14种高发频发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在新近印发的《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鄂自然资规〔2023〕1号)的基础上,分别对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形、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其余事项,则应当严格按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鄂自然资规〔2023〕1号)、《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情形清单》(鄂自然资规〔2022〕2号)、《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鄂自然资规〔2022〕3号)的要求执行。

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以生态保护红线和地类性质为准,根据非法占用的为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任何土地)分为5档,分别处以100、200、300、600、1000元的罚款。

2.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以面积数为准,分为2档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破坏种植条件,则应当按照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以面积数为准,分为3倍和5倍两档罚款。

4.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以面积数为准,分为2档罚款。

5.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以地类性质为准,根据非法占用的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且破坏种植条件的,分为2档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则应当顶格处罚。

6.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以破坏程度为准,分为2档罚款。

7.对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以实际设计与承诺事项内容是否一致、是否能够满足规划要求、是否实施、是否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是否为违法建设进行设计等情形为准,分为6档,分别包括了停止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停止个人承担设计任务、罚款等方式。同时,该条对违法收入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项目设计费用。

8.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以整改时间为准,分为3档罚款。同时,规定了对于收到整改通知后60日内及时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免于处罚。

9.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或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以整改时间为准,分为2档罚款。同时,规定了对于责令限期改正后10日内及时进行公示的,免于处罚。

10.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以违法所得数额和违法采矿情形为准,分为2档罚款。

11.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以违法次数和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为准,分为4档罚款。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同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12.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分为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两种情形,以约定报酬数额为准,分为2档罚款,同时,对于责令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在处以罚款外还应当没收测绘工具。

13.对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行政处罚。以地图错误程度为准,分为4档罚款。

14.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和地图错误程度为准,分为4档罚款。同时,对于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主管单位可以选择向社会通报相关情况。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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